服务项目 |
注册香港公司 |
面向地区 |
公司类型 |
私营资企业 |
1、用于大陆(常见的): 以香港公司在大陆投资经营、发生诉讼等,公司文件不能直接拿到大陆部门使用,需由中国司法部任命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2、用于海牙成员国(如德国、印度、日本等): 需经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转递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加盖apostille认证章。
3、用于非海牙成员国(大陆除外,如越南、巴基斯坦、阿尔及利亚、阿联酋、玻利维亚等): 需经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后还要做该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之后文书方可在该国使用。 注:文件使用国(非海牙公约成员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经过香港港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中国大使馆认证